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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教字垭至温塘公路(二期)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发布者:admins 发布时间:2019-12-06 16:05:40 阅读:4919次 【字体:


永定教字垭至温塘公路(二期)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永定教字垭至温塘公路(二期)工程已由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张发改审批〔2017〕21号、张发改投资〔2018〕181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张家界市交通运输局以张交计字〔2019〕2号批准,项目业主为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委常委议事协调会会议纪要〔2019〕3号),建设资金来自国省补助资金(15%)业主自筹(85%),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湖南省 张家界 市 永定 区境内。
2.2项目建设规模及招标范围:项目起点 永定区茅岩河镇哈溪村哈溪桥,接永定教字垭至温塘公路(一期)终点(省道S303线K340+350,终点 茅岩河镇政府东侧,与省道S246相交(K125+250,沿线经过的主要控制点为 哈溪中桥 、桂竹塔隧道、田湾大桥、磨山峪桥、包边中桥 ;主线全长 7.001 公里,按  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40 公里/小时建设,路基宽 8.5 米,路面宽 7.9 米,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  级。现对该项目 K0+000 ~ K7+351.031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含机电)、路线交叉、交通安全设施排水设施、边坡防护、绿化及其他附属工程的施工质量、 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 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本次施工监理招标工程共分为 1 个标段。
本次招标施工监理服务期限为: 1300 日历天,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30 日历天,施工阶段监理 540 日历天,交工验收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监理 730 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 资质、 企业近五年内20141201日至20191130日)完成过一项不小于5KM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含同级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监理 业绩,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
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招标人不接受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 D 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 C 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根据规定,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办理 CA 认证后,从 2019  年 12  月  06 日至 2019  12 月 14 日,每日上午 08  00 分至 12  00 分,下午 14  30 分至  17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自行在 张家界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资料不全、投标人与其证照不符、超过招标文件下载购买时间将被拒绝。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 年 12 27      09   0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时分至时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张家界市子午路220号,澧滨小学对面)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3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伍 万元
投标人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划款到以下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上(以到账时间为准)。
招标标段:永定教字垭至温塘公路(二期)工程施工监理
户    名: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南庄坪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解放路支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账   号:投标人自行在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zjjsggzy.gov.cn)对应招标公告中自动索取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子账号。
 
 
 
6、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张家界市交通运输局(http://jtj.zjj.gov.cn/)以及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附件
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附录)
附件 2: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附件 3:项目概况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湾花园 
邮政编码: 427000                               
联 系 人: 郑先生                               
电    话: 18307440011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张家界市月亮湾疾控中心               
邮政编码: 427000                               
联 系 人: 陈女士                               
电    话: 18874496777                          
监督部门: 张家界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 张家界永定区崇文路325            
电    话: 0744-8223753    0744-8321286         
传    真: 0744-8258566                         
邮政编码: 427000                               
                      
  2019  年 12  月  06 日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 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 1 年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2) 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 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4) 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及环保目标
b.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 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
(资质、业绩、人员、信誉等);
c. 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标准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7.4 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5
主要人员: 25 分
业    绩: 22
履约信誉: 8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 顺序选取前3名(若不足3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0.6 + 评标价平均值×0.4 )×(1-下浮系数)
下浮系数将从 1%1.5%、2%、2.5%、3% 中选取 5 个数,步距不小于 0.5%,设置等差数列,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 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35 分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25 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 得 20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25 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5 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 得 4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
5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 得 4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2.2.4(2)
主要人员
 25 分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25 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 20 分; 每增加一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最低条件业绩要求的加 2.5 分,本项最多加 5 分。
  2.2.4(3)
评标价
 10 分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F-偏差率×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F+偏差率× 100× E2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 是评标价每高于
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 E2=0.1
备注:
①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8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8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② 招标人应列明各评分因素或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如有)的评分标准并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4)
其他
因素
业绩
22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 18 分;
2、在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项业绩加 2 分,最多加 4 分。
备注: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是指与招标项目类似的企业业绩,可在企业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4)
其他因素
履约信誉
 8
(1)信用评价(8分):
注:
1. 信用评价分取值为 a。
2. 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湖南交通运输厅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企业近三年均无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近三年发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当年在湖南省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无信用评价等级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上一年度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评分(其中上一年度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的企业,按照 A 级计算当年信用评价得分);上一年度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也没有信用等级结果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 0 分计。
2.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的规定,得 0 分⑤ 
3.其他履约信誉,得 0 分⑥
备注:
①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8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8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② 招标人应列明各评分因素或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如有)的评分标准并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 
③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投标人的信用评级结果对其履约信用进行评分,但不得任意设置歧视性条款并不得任意设立行政许可。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企业信用加分”项, 企业信用加分应占总评分的 8%。,
⑤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投标人,均得扣除履约信誉第 1、第 3 项满分外的余下分值。 
⑥其他履约信誉得分,不得超过 1 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票报价,使得其投票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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